根據規范《GB50666-201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》第8.6條 混凝土施工縫與后澆帶
8.6.1 施工縫和后澆帶的留設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筑之前確定。施工縫和后澆帶宜留設在結構受剪力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。受力復雜的結構構件或有防水抗滲要求的結構構件,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經設計單位認可。
8.6.2 水平施工縫的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柱、墻施工縫可留設在基礎、樓層結構頂面,柱施工縫與結構上表面的距離宜為0mm~100mm,墻施工縫與結構上表面的距離宜為0mm~300mm;
2 柱、墻施工縫也可留設在樓層結構底面,施工縫與結構下表面的距離宜為0mm~50mm;當板下有梁托時,可留設在梁托下0mm~20mm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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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高度較大的柱、墻、梁以及厚度較大的基礎可根據施工需要在其中部留設水平施工縫;必要時,可對配筋進行調整,并應征得設計單位認可;
4 特殊結構部位留設水平施工縫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。
8.6.3 垂直施工縫和后澆帶的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有主次梁的樓板施工縫應留設在次梁跨度中間的1/3 范圍內;
2 單向板施工縫應留設在平行于板短邊的任何位置;
3 樓梯梯段施工縫宜設置在梯段板跨度端部的1/3 范圍內;
4 墻的施工縫宜設置在門洞口過梁跨中1/3 范圍內,也可留設在縱橫交接處;
5 后澆帶留設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;
6 特殊結構部位留設垂直施工縫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。
8.6.4 設備基礎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水平施工縫應低于地腳螺栓底端,與地腳螺栓底端的距離應大于150mm;當地腳螺栓直徑小于30mm 時,水平施工縫可留設在深度不小于地腳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總長度的3/4 處;
2 垂直施工縫與地腳螺栓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于250mm,且不應小于螺栓直徑的5 倍。
8.6.5 承受動力作用的設備基礎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標高不同的兩個水平施工縫,其高低接合處應留設成臺階形,臺階的高寬比不應大于1.0;
2 在水平施工縫處繼續澆筑混凝土前,應對地腳螺栓進行一次復核校正;
3 垂直施工縫或臺階形施工縫的垂直面處應加插鋼筋,插筋數量和規格應由設計確定;
4 施工縫的留設應經設計單位認可。
8.6.6 施工縫、后澆帶留設界面應垂直于結構構件和縱向受力鋼筋。結構構件厚度或高度較大時,施工縫或后澆帶界面宜采用專用材料封擋。
8.6.7 混凝土澆筑過程中,因特殊原因需臨時設置施工縫時,施工縫留設應規整,并宜垂直于構件表面,必要時可采取增加插筋、事后修鑿等技術措施。
8.6.8 施工縫和后澆帶應采取鋼筋防銹或阻銹等保護措施。